根据目前EB-5的排期形势,很多优先日在2015年之后的中国投资人可能将遭遇资金被基金公司再投于原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的情况。因为移民局对再投相关问题尚没有系统的、清晰的解释,而投资移民基金也不具备一般基金的灵活性,所以再投作为一个新问题给投资移民行业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基本概念和规则
1. 区域中心投资移民项目中的再投是指什么?
再投是指因为原项目贷款到期或股权回赎,资金从项目公司返还到投资移民基金公司后,基金公司为了满足移民法规政策的要求,再以贷款或股权投资的形式将投资人的资金投入到新的项目中的行为。再投在移民局的政策指南中是称为(资金的)进一步部署(further deploy)。移民局政策规定,申请人必须保持其EB-5投资资金处于风险之中,直到申请人取得附条件的居留权满2年(“维持期”)。本白皮书只讨论区域中心项目中的再投,不涉及直投项目中的再投。
2.再投是什么造成的?
造成EB-5资金再投的原因主要有两个:(1) 签证排期倒退,以及(2)提前还款。由于优先日在2015年及之后的中国大陆申请人的EB-5签证排期较长,然而一般EB-5项目方还款至基金的期限为5年(部分项目可再延期1-2年)。因此当项目结束,EB-5资金返还到基金公司时,中国大陆申请人可能仍在等待签证配额。另外,也存在开发商因各种原因在贷款期限结束之前提前偿还EB-5资金的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EB-5资金都将回到基金账户并不再处于风险投资的状态。随着2015年排期出现以后,再投的问题逐渐凸现。
3.再投是必须的吗?
如果投资人已经持有临时绿卡满两年,则从移民法的角度来说已满足了维持期要求,不需要参与再投。但如果没有满足上述要求,则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如果投资人继续申请绿卡,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基金不需要再投:
a. 原有项目是股权投资进入到项目公司,所以不像贷款型项目那样有明确的还款期。本金返还期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可以无限期延长下去。
b. 原有项目虽然是以贷款的形式进入到项目公司,但开发商和基金公司达成协议同意延长贷款期。
如果没有以上两种情况,则在资金返还基金后必须进行再投。
2)如果投资人想要退出移民申请:原则上可以要求基金管理方在第一个项目结束,资金返还基金公司后,偿还投资人投资款。
4.再投会不会造成绿卡申请失败或排期重新起算?
根据移民局政策指导6卷G章4节, 如果再投符合原企业的商业范围并于商业合理的时间内再投资或贷款,则不会因为所谓重大变更而导致I-526申请失败或排期重新起算。也就是说,要满足三个条件原I-526申请才不会被拒:
1)原项目按计划完成并创造足够的就业;
2)再投的项目符合基金的经营范围;
3)从第一个项目中偿还的资金在商业合理的时间内投入到再投项目。
目前移民局对于可否用再投所创造的就业来弥补原项目不足的就业没有清晰的政策。但如果投资人已经获取临时绿卡,则以上规则1)和2)不再适用 (因为移民局政策指导6卷G章5节规定,在投资人获得临时绿卡以后,重大变更不会导致投资人永久绿卡申请被拒)。也就是说即使原项目没有创造足够就业,再投项目已经发生重大变更,也不会导致投资人绿卡申请失败或排期重新起算。
5.移民政策规定再投要投什么样的项目?
根据移民局政策指导6卷G章2节,再投资需在新商业企业(也就是移民基金)的经营范围内。移民局在此给出了两个例子,A.比如原来的项目范围是建筑贷款,那么再投资可以投入类似的贷款中去;或是B. 或是用于基础设施类的市政债券,此类市政债券也被要求在新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内。
6.再投可以投市政债券吗?
移民局的政策指导中把市政债券作为再投的一个例子。但同时也规定了再投要符合基金的正在进行的业务范围。如果原投资项目也是发行市政债券的项目,则移民局批准的可能性会比较大。如果市政债券的项目和原项目是同一种类的地产项目,即使原来的项目没有用市政债券这种融资模式,移民局也可能批准。在市政债券这一问题上,移民局还未给出细化规定。
7.再投要在多长的时间内完成?
移民局于2017年6月14日出台政策,规定EB-5资金的再投资须在商业合理时间内进行,然而移民局直至目前未能就“商业合理时间”的具体定义做出明确阐释。可以参考的是移民局政策指导6卷G章5节中的“就业创造的证据”部分,移民局规定允许投资项目在维持期届满后的“合理时间”内创造就业。该“合理时间”被界定为 1年。目前,EB-5行业业内普遍认同“商业合理时间”的期限范围在6个月以内对投资人比较安全。但具体需要多长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
8. 再投可以跨区吗?
关于再投的项目是否可以超出原区域中心的地理范围的这一问题,目前移民局尚未给出清晰明确的政策指导。在2018年11月移民局召开的利益相关者电话会议中,有与会者对于再投资的区域问题进行了提问,但移民局的官员回应他们需要对此问题做进一步的商讨,之后会更新政策指导对此问题进行澄清。
在移民局尚未对此问题进行澄清之前,目前也没有相关案例可供参考,所以跨区的再投资对投资人的绿卡申请,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的。移民局有可能认为跨区的再投资,因超出了原有区域中心的地理范围,从而是对投资人EB-5 申请的“重大变更”, 有可能导致投资人的I-829 申请被拒绝,或者I-526 申请的批准被撤销。
9. 再投需要创造就业吗?
目前移民局对于可否用再投所创造的就业来弥补原项目不足的就业没有清晰的政策。理论上说,如果原项目已经创造了满足移民法规要求的就业,再投不需要创造就业。
10. 再投项目商业上的失败会影响绿卡吗?
如果原项目已经创造了满足移民法规要求的就业,再投项目在商业上的失败,无论是亏损还是破产,都不会影响投资人I-829审批和获得永久绿卡。
11. 移民局对于还款的限制是什么?
移民局于2018年10月30日出台政策,不允许投资者与新商业企业(NCE),即基金之间签订提供基于合同的还款权的协议。投资者与基金之间约定强制赎回权以及投资者可行使的期权是两种典型的还款权安排。但是,即使投资者与基金之间没有约定任何还款保证,双方也不可约定通过增加其他要求或者或条件来弥补,例如以资金是否到位为条件回购证券、延迟回购直到将来某一日期(包括I-829申请获批之后)或者投资者是否存在不行使权利的可能性。换言之,没有给予保证的还款也未必是合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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